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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6日 21:5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参考《新生报到须知》报到,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履行入学注册手续并网上交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需向学习中心请假,事假持所在单位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习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员必须在每学年初缴纳新学年学费,学员凭学费收据进行注册,不能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  学员工作调动,应及时通知学习中心办理更改通讯地址手续,否则责任由学员本人自负。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完成所学学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升级、重修、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分由点击课件率、作业与期末试卷分构成,期末教育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课程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点击课件率、作业分最多不超过20%

第七条  期末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实践性教学、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方法进行。

第八条  学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习中心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安排补考。缓考、补考学员的考试均于下一学期考试同时进行,缓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之前安排第二次补考,二补不及格必须重修。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计。

   考试作弊者,在相应成绩栏内标注“作弊”字样,不安排正常补考,毕业前准予参加一次补考。考试作弊者确有悔改表现,本人申请,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安排补考。

第九条  补考或缓考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考试地点在学习中心。

第十条  学员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各科作业未完成二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结业考试,必须补做。

第十一条  学员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可以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由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科负责查阅并通知查阅结果。如确系计算或填写错误,由评卷教师认定后,到网络教育学院核实更改并签章。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休养;

   (二)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

   (三)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三条  学员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单位签章后由学习中心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四条  休学申请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提出,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如拟休学学员所在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得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学员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学习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员,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按要求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方可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后若学费标准增加,应补齐差额。

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一)因病或意外致伤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业。

   (二)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一)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坚持学习。

   (二)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手续不齐全。

   (三)因工作调动与学校失去联系。

   (四)累计有占总学分25%学分课程经补考仍未合格者。

   (五)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或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

   (七)犯有严重错误或学习中心认定不宜继续培养。

第十九条  退学学员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退学学员学费按国家文件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只受理一年级学员的转专业申请。文科专业不得转理科专业。转专业申请由学员本人提出,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学习中心上报网络教育学院同意报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学习中心请假,学习中心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事假须持所在单位证明,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请假当天通知学习中心,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学习中心学习期间,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受开除公职处分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处分上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学习中心学籍的学员,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有关教学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相应毕业证书,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学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和《东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学习中心学籍的学员,毕业时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了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作结业处理,东北农业大学网络学院可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考试补满毕业所需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申请学位。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累计修读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25%以上者,中途退学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被勒令退学、开除者除外),可发给肄业证书。低于25%者只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在学习中心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者,作肄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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