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6)162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农业大学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教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请假后缺考者,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记,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入学前通过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确已掌握有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达到学习要求的允许免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学时数不少于我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普通高等教育课程成绩合格者(不含补考);
(三)已取得的其它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
(四)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它校取得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在第一学期凭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免修手续,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应由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由业余、函授学习形式调整为脱产学习形式应当以不扩大本校当年录取脱产学习形式人数的比例;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审核;
(四)由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院长审批;
(五)在规定时间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根据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单位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1/2并低于2/3者,应当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未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或根据情况作适当安排。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本项内容适用于成人脱产学生);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河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农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件可授予学位。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颁发课程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由相应部门予以评选、授予。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结果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