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22)6号)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应当休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周内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应留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2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审查不合格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拒绝提供邮寄地址或者无法联系到人的,在河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退学经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所在校外教学点,按要求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其他材料。